长岛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2
1、在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性工业企业,企业享有六通(道路、给水、排水、电力、通讯、电视)、一平(土地)等公路建设设施资源。
2、对投资从事“海上游”专线营运的船舶,船型、航速、运力等相关指标达到中、高档标准,并经航管、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,自2007年开始,连续3年予以减免有关费用。
3、对在长岛投资注册成立公司、经营核算规范且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旅游纪念品生产经营企业,一次性给予补贴5万元。对新建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,符合旅游部门相关要求的旅游纪念品定点购物商场,一次性给予补贴3万元。
4、对一次投资购置3辆45座以上、高级类型新观光大巴的交运公司,在车辆投入运营后的前3年,按每辆车每运营一年补贴3万元的标准,给予公司补贴。
5、对投资兴办旅游服务业企业,其用水与居民用水同价,
照明用电价格结合电价调整,逐步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。
6、支持开发商在工业园区内先集中建设标准厂房,再以租赁、出售的形式招商。